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严格临时用地选址和使用期限,优化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有关规定;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隐患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和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明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建设周期长需要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审批同意继续使用,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通知》还解决了临时用地申请主体混乱不一、不利于监管问题,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合同签订方,简化审批流程。在复垦期限方面,增加可视土地复垦规模适当缩短复垦期限的规定。鼓励将土地复垦为耕地,并可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奖励。支持采用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临时用地复垦监督检查,对超范围使用、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记者李梦瑶 通讯员纪聪 尹建军 陈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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