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海南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充电设施应明码标价
近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由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设备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在电价政策方面,《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结算的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在充电服务费方面,《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使用公共线路和电力设施产生的线路、变压器等电能损耗,损耗率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10%,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纳入充电设施服务费成本消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居民公摊费用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通知》指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包括服务内容、计费模式、计费单位)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电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2025年1月1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