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我省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规
10月1日起施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怎样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印发的《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关于停工留薪期有两种划分:一是工伤职工所受伤害若列入《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未列入该目录的则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二是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计计算。
对于申请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
对于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满终止。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如对该确认不服的,应在收到该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据了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易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