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管好入海“闸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规定》分为总则、分级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等部分,明确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入海排污口分类、入海排污口设置、责任主体等,并就重点管理入海排污口、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简化管理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要求、规范化建设要求、监测要求等等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规定》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河流区域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排污口为入海排污口。该《规定》适用于海南省(三沙市除外)范围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军事禁区内除外。
针对责任主体问题,《规定》明确,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备案、规范化建设、污水治理、排污通道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共用排污口的备案、规范化建设、排污通道维护管理等,各排污单位负责污水治理等。
《规定》还提出,对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力进行监督和举报。沿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记者周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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